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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重要】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下属按风俗随礼是否属于违纪

更新时间:2023/6/11 浏览量: 491

现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是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如何正确理解这项内容,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一、中央纪委法规室的答疑


本条将原《条例》第81条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体来说,本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


1、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


3、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二、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有关解读


领导干部家里办红白喜事,作为下属,可不可以在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按照当地风俗随礼,行吗?首先,关于下属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那些明知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仍“去帮忙、招呼客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次,由于下属属于领导干部的管理对象,领导干部如果收受了下属赠送的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即构成《条例》第83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纪行为;下属如果给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违反《条例》第84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第84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相关省份的做法


以湖北省为例,2014年5月22日湖北省纪委制定了《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6月16日湖北省纪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员干部要增强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严格做到“八不准”:


1、不准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确需操办的必须严格控制在亲戚范围内;2、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品和礼金;3、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本单位或者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4、不准动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5、不准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6、不准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7、不准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8、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上述“八不准”同样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依据


此外,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五条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2、报告的内容为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3、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最后应当指出,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


四、如何认定违规操办婚丧喜庆行为


(一)违纪客体:本违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的次要客体是社会风尚。


(二)违纪客观方面: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违纪行为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判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本单位、下属单位及其业务联系单位的财物、车辆等物资,是否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是否通知或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其他与自己有职务隶属关系的人、下级单位人员以及有工作联系的其他单位人员参加宴请。


2.借机敛财。借机敛财行为应该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方面综合进行考量,以达到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该行为的主观目的是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客观行为一般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进行敛财,比如通过较大规模或多次请客等形式,通知、要求他人捧场。在执纪实践中,借机敛财主要从邀请人员是否存在管理服务对象、收受礼金的数额是否超过正常的礼尚往来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邀请并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礼金的,都可认定为借机敛财。但不能简单地以收到的礼金数额来认定借机敛财,因为借机敛财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


3.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动用下属利用工作时间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等情形。


(三)违纪主体:本违纪行为必须以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前提,从这个角度考量,该违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比如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纪实践中,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党员干部也能成为该违纪行为的主体。


(四)违纪主观方面: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仍然实施上述行为。


(五)利用职权:利用职权相当于刑法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也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六)利用职务上的影响: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沿用2015年条例的表述。利用职务上的影响相当于刑法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七)婚丧喜庆事宜: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庆祝生日、乔迁新居、升学庆贺等各类喜事、丧事


(八)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比如,大操大办,大摆宴席、铺张浪费,讲排场、比阔气、造声势,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或者被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当地群众中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评论,损害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形象。


大操大办应综合考虑参与人数、办理次数、礼金数额(包括单笔和总额)、场所和用餐标准等各方面因素。其中,如人数符合规定的,可以用礼金总额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界定;如礼金总额符合规定的,可以用单笔礼金是否超出规定标准进行界定。总之,各项因素只要有一项违反规定,就应该视为大操大办。大操大办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均系比较原则、较难进行定量分析的概念,需要参照当地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当时当地条件、群众反映和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来源:综合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中国纪检监察报、纪法正义、纪法指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