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一款功能强大、使用方便的社交软件,是大多数人的“装机必备”之一,其功能以迅速直接、图文并茂、发布快捷等特点,获得了用户青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正确使用微信群和朋友圈功能。
以案说纪
列举微信使用的
八条负面清单
1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顺应新的时代背景,适时增加了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的表现形式。如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一
2016年12月1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刊发《党员能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一文。文中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一国两制”,罔顾“一国两制”出台的背景与实际,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吴某因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一行为,受到纪律处理。
2
转发淫秽图片或视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党政机关微信工作群是展示、交流、沟通、讨论工作的平台,属于“公共场所”,党员领导干部是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微信群转发淫秽图片,既破坏了网络环境,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又违反了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要受到党纪处理。
案例二
2016年8月25日晚,湖北黄冈市英山县孔坊乡政府副主任科员程某,将其在其它微信群里看到的淫秽图片转发给某朋友时,不慎转发至“微政英山”工作群。“微政英山”微信群共有该县500余名党政干部。程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传播淫秽图片的错误事实。该县纪委对该案快查快结,在问题发生18小时内即对当事人作出了严厉的处理,给予程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并进行通报曝光。
3
散布传播谣言
互联网时代,党员干部尤其要认清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案例三
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委干部黄明成携家人去县城某超市购物,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大声呼救,说“有人抢劫”,黄明成顺着中年妇女所指的方向前去追赶逃犯,但没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黄明成听见有人议论说,县城近期有人抢小孩,抱上车就跑。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于是,在未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他编写了一条“沱江县城街道上连续发生抢劫和抢小孩案件,抱上车就走”的信息,用自己的手机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发布,随后,该微信在朋友圈内频频转发,引起了群众的恐慌,特别是一些家长的极度恐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得知情况后,江华瑶族自治县纪委和公安局十分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着手调查核实。经核实,此信息不实,纯属谣言。对此,公安机关快速反应,网安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发现黄明成是该虚假信息的始作俑者。11月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黄明成因“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黄明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
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都有此类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收受任何变着花样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不管数额大小,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都会受到纪律的处分。
案例四
2016年1月5日,河南省郏县一个私家车车主高某某因为汽车尾气检测不合格,无法取得车辆环保检测合格贴。他想到了自己认识负责发放车辆环保检测合格贴的环保局工作人员杨磊,于是便找到杨磊,让其帮忙办理。 一开始,杨磊推说不好办,不愿管这件事。高某某见杨磊推辞,便发了他一个60元“微信红包”,说是让他买两盒烟,疏通一下关系。杨磊收到“微信红包”后,便想了一个自以为是的“妙招儿”——他仿照一张以前为他人办理的环保检测合格贴,为高某某提供了一张套打的环保贴。
纸里包不住火。不久后,“套牌”环保检测合格贴被发现了,而杨磊违规收受微信红包一事也由此败露。当年4月5日,经郏县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磊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
5
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
平时生活中,微信红包的发放较为普遍。去年底以来,全国各地查处了多起村和社区换届选举期间发放微信红包进行贿选的案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其发放背景、时间节点和目的。既不逢年过节,又无喜庆之事,且在换届选举的特殊时期,其红包打赏背后的拉票用意不言自明。发放此类红包应当慎之又慎!
案例五
2017年2月17日,浙江省天台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查处了一起利用微信红包拉票贿选的案件。福丁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戴某通过微信进行拉票,共发放1个微信红包(总金额100元,红包个数60个),存在拉票贿选情形。天台县公安局对戴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同时,该自荐人资格被取消。
案例六
无独有偶。2017年2月24日,浙江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风村举行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委员候选人邵道晓为能当选支部委员,于当日中午12时42分许向群名为“东风村党员两学一做”的微信群发放红包,以及内容为“请伸出你的金玉贵手给我投一票,我会提起袖子加油干”的文字。发现此事后,纪委当日立即组织力量介入调查。查实后,对该党员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以警醒广大党员深刻吸取教训。
6
泄露国家和工作单位秘密
在微信上,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的内容绝对不能乱发,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信息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稍有不慎就是违纪违法行为。
案例七
2013年11月底,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多家网站刊登1份机密级国家秘密文件。经查,2013年11月中旬,某政府机关有关领导干部秘书牛某,在参加某涉密会议时,向文件保管人员邱某索要1份机密级会议材料。邱某明知牛某不在知悉范围内,但考虑其为秘书,不好得罪他,违规将会议材料交给对方。当晚,同事赵某给牛某发微信,打听会议信息。牛某未经考虑,直接将会议材料拍照发送过去,被赵某转发微信群,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牛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赵某开除公职处分,给予邱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八
2020年,某单位干部李某通过微信群传达1份秘密级通知,案件发生后被处行政记过处分。李某在接受调查时坦言,其单位在外人员有十多个,手头上事情一多就想走“捷径”,只求工作效率,忽视了保密纪律,现在想来悔不当初。
7
违反规定开网店、做微商
开网店、做微商虽然不是经营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公司或企业,但同样属于从事营利活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身为党员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这样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有规定的。
案例九
2016年6月17日,河南省济源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该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负责人张嫣嫣弄虚作假长期请病假、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问题。
经查,2015年1月,张嫣嫣开始通过手机微商方式,宣传、销售洗化、饰品等商品。随后,又租赁房屋,雇佣人员经营实体店,销售上述商品。2015年10月至11月,张谎称医院诊断为肺结核,需隔离治疗,向单位请病假6个月。市纪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张嫣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规经营所得及请假期间多领的工资和津贴。
8
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规范在微信等网络空间的言论,自觉维护网络宣传阵地,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不允许自行其是、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错误言论。
案例十
2017年3月25日,浙江温州市洞头区纪委对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杨某某作出纪律处分,该案系洞头区近年来首例党员干部因发表不当言论被纪律处分的案件。
3月23日,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门中队负责人杨某某因其儿子就读的温州外国语学校校长更换问题,以“深蓝·本色”的微信名在学生家长群中发布了“应该组织家长委员会,策划方案、募集资金、组织发动队伍封锁市教育局”等言论。杨某某身为一名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3月25日区纪委给予杨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免去杨某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门镇中队负责人职务,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空间还是公开场合?
答:在社交媒体异常发达的背景下,每一个人都会成为媒体人。微信朋友圈,不像传统意义上只有家人和好友组成,而是由许多社会关系组建而成。朋友圈其实已经慢慢具有了媒体属性,所以微信朋友圈不是私域,而是一个公共场所。
答:不要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里散播黄赌毒、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信息;不要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参加和宣传非法活动。
答: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顺应新的时代背景,适时增加了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的表现形式。如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答:一是要坚定信念,把红色信仰作为最有力的武器,自觉抵制西方意识形态渗透,以及历史虚无主义、个人自由主义等“负能量”、“歪能量”、“黑能量”。二是要敢于担当,对朋友圈里的“负能量”及时予以制止、澄清、劝说、教育。三是要善于发声,以旗帜鲜明的观点澄清事实,以幽默风趣的语言贴近群众。
答:党员干部能否抢红包取决于两点:一是区分场合,看是否在工作时间;二是区分金额,看是否明显超出礼尚往来标准。抢过红包之后才发现明显超出礼尚往来标准,应务必退还。
此外,领导干部不能与企业家微信红包互动。如果有利益输送可能,即使这种互动在微信群内也是不可以的。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要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说,党员朋友圈表达诉求,关键看诉求的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是涉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非组织活动,尽管没有送礼,不构成贿选,但一样构成违纪。
答: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的信息不能发,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信息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
答: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转载文章时,应首先对文章进行甄别,再发布。不能随意转载虚假信息、违背中央大政方针政策的文章,不乱点赞。
答:①很多人喜欢使用自己的真实照片作为头像,但这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盗用,进而冒用你的身份进行违法活动,所以不建议使用自己的照片作为头像。②尽量不要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作为昵称。③开启“加我为朋友时需要验证”选项。④关闭“允许陌生人查看十张照片”选项。⑤微信密码设置不要过于简单,数字和字母尽量都要涉及到,并且字母要大写小写全都包含,最好加入“@”或者“.”等符号。
这里有一份微信“使用指南”
推荐各位党员干部学习
截屏功能与职场大多数礼仪背道而驰。两个人的聊天是非常私密的行为,发送出去与暴露他人和自己的隐私没有区别。在职场上使用微信截图要格外谨慎,不要随意截屏为证,更不可随意把截屏发送给第三者。
单位群的感情交流功能相对弱一些,主要是为了工作。所以在工作群里聊天,如果不是工作必要,一定要适可而止。同时,不要随便拉陌生人进入群里,以免泄露工作秘密。
虽然微信交流方式很丰富,有文字、语音、表情等,但交流时对方性格、身处环境、职位高低等都是必须要考虑的。对于那些职位比自己高很多的人,最好的方法是直接电话过去,除非是私下关系极好,一般不要使用语音。为了工作方便和准确无误,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要使用语音。
单位里使用微信沟通,一定要考虑对方处境。比如对方身处领导岗位,事务极其繁忙,这时候切勿使用“看到请回复”“在吗”这些词,要直接切入主题。如果稍微感到沟通效率低下,可马上致电询问。设想沟通对象处境,随时调整沟通节奏,工作会更加顺畅。
朋友圈是每个人的一张网络面孔。若工作和生活共用一号,一定要注意朋友圈分组。你发了一条在亲戚朋友们看来逗趣的内容,同事看到了可能是另一个感受,或许会不知不觉间造成一些误会和偏见。在人际关系和社交工具使用上,一定要因人而异,这一条是常识。
机关工作,准确和效率永远是第一位的,微信的即时性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在严谨程度上却是短板。对于复杂问题,不论你是长篇大论还是长谈良久,都很容易出现误解和误判,还是电话或面谈更好。
来源:人民日报、幸福东台、三明警方